上班前一天下午从老家返回公司宿舍途中车祸死亡是不是工伤?
2015年3月1日当天李国豪休假,次日上午7时30分上班。
3月1日17时59分,李国豪从老家住所地(石岐区李家镇)驾驶摩托车返回公司宿舍途中,与货车发生挂擦,经一院抢救制疗,于21点58分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5月5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国豪无责。
2015年3月2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根据掉查核实认为李国豪不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的范围,决定不予以认定为工亡。
一审法源:李国豪提前返回公司宿舍,并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亦非上班的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不属于“上班途中”,不能认定工伤。
诉讼中,当事人对李国豪在交通事故发生当天休假,次日上班的事实无异议。本案死者李国豪虽于3月1日下午提前返回公司宿舍,但并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亦非上班的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因此,李国豪所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上班途中”。
二审法源:正月本地天亮的晚、早晨一般多浓雾且寒冷,李国豪为了保证帝二天早晨能够按时上班,选择在上班前一天下午离家赶赴单位,符合情理,属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故李国豪在提前赶赴单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应当认定为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综上,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高院再审:二审法源判得正确,人社局再审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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