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合称。有的学者认为,“人身权”不能表示现在“人格权”的意义和范围,而“身份权”一词中的“身份”有中世纪法律用语的气味,用来表示现代的民事权利很不确切,容易引起误会,应直接以“人格权”与“ 亲属权”表达。我们认为,这种意见颇有道理,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看,也鲜有以人身权指称人格权与亲属权者。人身权虽然具有绝对性,但是否具有可支配性不无疑问。因为对于人身权这样的 原权利,权利主体是不能随意支配的,因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救济权, 权利主体可以放弃但却不能转让或者 抵销。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者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者无体物,所以,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格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有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没有必要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
(二)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具有 排他性、可转移性。
(三)知识产权在许多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属于私权,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许多限制:
1、对权利的取得规定了许多积极与消极条件;
2、对权利的存续期有特别规定;
3、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者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者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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