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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孕期员工从事夜班劳动?深圳社保代理服务
    分享  | 2019-10-08 15:52:56发布 信息编号:95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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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孕期员工从事夜班劳动?深圳社保代理服务
  • 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孕期员工从事夜班劳动?深圳社保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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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私营纺织加工企业中,大部分工人都是女性。上个月,管理层宣布了一个决定,称近期订单生产压力较大,要求包括孕期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必须在最近几个月内全部到岗工作,不得请假且必须加夜班,把订单赶出来。
    有几位怀孕女职工对此很不满,她们想知道,如果公司强行要求怀孕的女职工上夜班,自己能否投诉公司?公司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解答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孕期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尤其是,当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时,公司就不能安排夜班劳动或者加班劳动了。
    本案中,该公司如果违反上述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投诉,要求对公司进行责令整改。
    人社部门将按照受侵害权益女职工的人数,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对公司处以罚款。
    如果该公司还存在其他违法用工或侵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来维护自身权利。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作为国内zui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领先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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