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归集工资成本中的科技人员数量,需要与申报高企提供的科技人员清单保持可核对性。
(1)、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注本处对在职人员无183天规定)
(3)、科技人员与职工总数口径不一致
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183天
(4)、统计方法:全年月平均数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注:
(1)认定条件规定,三个会计年度合计数达标好可,但实际操作中建议企业每年都达标会更好。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研发费用总额为详见下文第二项“准确界定研发费用核算的范围”
3、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1)收入指高企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
(2)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3)取得收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2016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范围内),目录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可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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