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一般原则是“注册在先”,谁先注册商标,法律保护谁。尽管也有例外,比如《商标法》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但总体来看,从维权角度来说,一旦商标被其他企业“注册在先”,再要维权,举证责任、诉讼维权等成本相对更大。因此,很多大型企业采取了注册“防御性商标”的策略。 假设不做防御注册的话,被有心人钻了空子,走异议、无效宣告和撤三等程序的成本会更高,而且还要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麻烦的是结果还不一定会是自己期望的,有很多就是因为这块的疏忽以致栽了大跟头。 所以说与其让别人山寨自己,还不如自己山寨自己来的划算,起码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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