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以及《深圳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目的是为了使深圳市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符合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要求和规范。
1 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大纲适用范围: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本教学大纲的培训对象:深圳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2 培训教学目标
通过培训,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自身安全生产责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掌握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业务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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